美国大学中的社团是否需要校方审批或批准?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却有点复杂,这里就以哈佛大学为例,介绍有关学生结社的相关情况。 所谓简单,是指美国宪法修正案“权利法案”明确规定了民众的结社自由,因此,学生自发的结社是受到法律保护的,也是不可剥夺的权利。从这个角度说,学生结社不需要校方审核,校方也没有权力(Authority)来“批准”学生是否可以结社。 所谓复杂,指的是校方虽然没有权力批准学生是否可以结社,但如果学生社团想打着学校的旗号组织活动的话,就必须根据学校的规定,向学校主管学生事务的部门申请,得到“认可”( Recognition)。哈佛大学现有约五百多个得到学校认可的学生社团,这些社团种类五花八门,有以学术及专业为目的结社的,也有以大学生活、表演艺术、体育、文化与族裔、性别、政治、卫生健康、特别兴趣、媒体出版、教育、公共服务、宗教等为结社目的的。其中,以地域文化为主的社团占五分之一,在这些地域文化社团中,以中国大陆、香港、台湾留学生为主的学生社团就有八个。 根据哈佛大学校方的规定,学生社团要得到学校的认可,需要向校方申请,完成规定的手续,具体的程序大致如下: 第一步:学生组织新社团时,在学校的“学生生活办公室”( Office of Student Life)协助下,写出社团宗旨及组织章程,并与学生社团认可委员会(Student Organization Recognition Committee)商定面谈时间,学生社团认可委员会由学校各方面人士组成。 第二步:面谈后,学生社团认可委员会向“学生生活委员会”( Committee on Student Life)提出书面建议,学生生活委员会由学生及教职员工代表组成。 第三步:学生生活委员会认可新成立的学生社团。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,如果学生社团不需要打哈佛招牌、不使用哈佛名称和注册标志,那么就没有必要得到学校的认可,上述步骤便不适用,学生照样可以自由结社。换句话说,是否要向校方申请成立社团,主动权在学生,不在校方;学生是自愿的,校方不可强迫学生申请。 学生的结社自由与学生社团得到校方认可,看似矛盾,其实是“权利法案”与学校自主管理各司其职:结社自由得到权利法案的保障,是第一位的;而学校为了保障自身利益,必须对使用本校设施以及本校名字的社团做出相应的规定,如果学生社团愿意遵守这些规定,校方必须认可,不得刁难;如果学生社团不愿遵守这些规定,那也悉听尊便,照样可以成立社团,只不过不得使用本校的名称与设施罢了。 还要指出的是,美国各所大学虽然对认可学生社团各有自己的规定,但这些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,不可以各种方式限制、妨碍学生的言论、信仰、宗教自由,更不可以各种政治原因剥夺学生结社自由的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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